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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2月29日下午,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举行了闭幕会。会议应到174人,出席171人,符合法定人数。会议以170票赞成、1票弃权,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农村土地承包法的决定。会后,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办公室主任何宝玉、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民法室副主任杜涛、农业农村部政策与改革司副巡视员孙邦群出席发布会,共同回答与这部法律案有关的问题。
全国人大常委会就农村土地承包法修正案草案举行发布会
新农村土地承包法:承包期内不得随意收回农民承包地
何宝玉认为,承包期内不得随意调整农民的承包地,不得随意收回农民的承包地,是农村土地承包法的核心内容。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6条和第27条(修改后是第27条、第28条),这是农村土地承包法修改的两个核心条款。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,保护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,很重要的一点,就是发包方在承包期内不得随意收回承包地,使广大农民真正地感到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有切实保障的。否则,如果发包方可以随便收回承包地,稳定的土地承包关系就无从谈起。
这次修改农村土地承包法是保护进城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,作了两个修改。一个是农民进城以前,不得以农户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农户进城落户的条件。一个是删除了要求进城农户交回承包地、不交回就收回的规定,修改为由进城农户自主选择如何处分土地承包经营权,可以按照自愿有偿原则,依法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给本集体经济组织其他农户,也可以自愿有偿地将承包地交回发包方,也可以流转土地经营权。
新农村土地承包法:不因妇女婚姻状况变更损害土地承包经营权
农业农村部政策与改革司副巡视员孙邦群表示,我国实行土地集体所有,采取的是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家庭承包方式,承包家庭的成员平等地享有承包土地的各项权益。无论是妇女,无论是小孩,无论是老人,都要平等地享有土地的各项权益。修订后的土地承包法特别体现了这条,这也是对妇女权益保护的一种强调。同时,也保留原法的条款。比如说第6条,农村土地承包,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,承包中应当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,任何组织和个人,不得剥夺侵害妇女应当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。
妇女结婚,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,发包方不能收回其原承包地,妇女离婚、丧偶,仍在原居住地生活,或不在原居住地生活,但在新居住地没取得承包地的,发包方也不能收回她的承包地。这些规定都是对妇女承包经营权加强了保护。第一,在娘家的地不能收回。第二,在婆家如果没分到地的时候,更不能收回。从这个角度来说,妇女的权益更加得到了保护。
综合自农民日报,中国网,法制日报等